刘国庆等128户农民告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02-04浏览次数:

      第一部分:案件事实及发展过程:
      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刘岗村的刘国庆等128户农民的住宅及宅基地属于压煤拆迁区域。1988年5月16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谢区政府)、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峰岗镇政府)签订了《刘岗村压煤拆迁联合承包协议书》和《刘岗村拆迁的补充协议》。上述协议书对刘国庆等128户农民的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金额等做了约定;由矿业公司负责安置补偿的资金到位,对刘国庆等128户农民新房基地的场地平整,提供三通一平及公共设施等;同时规定,在建房工期内如建材价格上涨,差价部分由矿业公司补足,谢区政府保证于1988年5月24日至1995年11月24日,先后向谢区政府支付了各项拆迁安置费用803.16万元。但刘国庆等128户农民至今未予于迁移。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0号文件即《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拆迁问题的通知》(1983年1月25日,国务院国发(1983)10号)的第二条规定:“煤矿应负担拆村的资金、材料,并交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刘国庆等128户农民为了能够得到妥善安置,于2003年初,以矿业公司为被告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向原告刘国庆等128户给付各项补偿费用人民币300万元。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刘国庆等128户的诉讼请求,刘国庆等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经省高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刘国庆等上述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其迁移安置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和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更是对此不予过问。2004年1月,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黄迎春律师接受刘国庆等128户农民委托,以谢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部分: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和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1、原告刘国庆等128户农民中,有一部分农民已通过统建和自建的方式得到了迁移安置,其余55户均不在拆迁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具有主体资格;2、答辩人(即被告)在刘岗村压煤拆迁工作中无法定义务可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况;3、答辩人已经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完全、充分地履行了自已的民事义务。综上所述,原告刘国庆等诉请的答辩人按照国务院发(1983)10号文件和拆迁协议的约定,承担法定义务显属错误。本案不属于行政审判受案范围。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部分: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88年5月16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刘岗村拆迁的补充协议》原定于1995年6月底之前搬迁完毕,原告等压煤拆迁住户而至今未得到搬迁安置的原因,一方面是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和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不力所造成,另一方面与原告方不积极配合被告的的安排,也负有责任。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和望峰岗镇人民政府与淮南矿业(集团)分司所签订的《刘岗村压煤拆迁联合承包协议书》和《刘岗村拆迁安置协议》是依据国务院有关压煤拆迁的行政文件而履行的行政行为,因此,对上述压煤区群众妥善迁移安置是被告的法定义务。故作出(2004)淮行初字07-1号行政判决,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对原告的安置义务。
    (注:本案相关内容引自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淮行初字07-1号行政判决书)。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