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寿犯盗窃、敲诈勒索两罪,法院仅判十一年

发布时间:2009-02-04浏览次数:

      潘涛,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系合肥交通汽车修配厂工人,住合肥市红星路100号2栋304室。
      辩护人:黄迎春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以(2001)检诉字第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涛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与2001年6月5日向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部分: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1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涛窜至合肥大药房附近,将丁明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皖A-87396桑塔纳轿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人民币57400元。被告人潘涛将该车藏匿于合肥市东七菜场一巷内的居民楼边。之后多次打电话给丁明元,要其拿2万元先进来赎车。并设法向丁明元提供了其事先准备的姓名为王成的储蓄存折,要丁明元将款存入该存折上。同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潘寿查知丁明元未向该存折存钱,便再次打电话令其改存入三千元到该帐上。2001年4月6日丁明元按潘涛的要求,将3千元存入该存折。
    第二部分: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
    2001年3月下旬,被告人潘涛发现合肥大药房附近停放一辆皖A-87396桑塔纳出租车,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了该车车门,产生窃取该车的念头。27日凌晨3时许,潘涛再次来到合肥大药房附近,见皖A-87396桑塔纳出租车(价值人民币57400元)仍停放在该处,用钥匙打开车门和思维,发动该车,将车开至合肥市东七菜场居民楼边一巷内藏匿。随后,潘涛到了六安,根据出租车上车住的名片上记载的电话号码,用公用电话打电话给车主丁明元,要其以二万元来赎车。之后潘涛又多次在合肥、阜阳两地打电话给丁明元,要其拿二万元现金来赎车。其间,潘涛设法向丁明元提供了其事先准备的姓名为“王成”的储蓄存折,要丁明元将款存入该存折上,并在中国建设银行ATM柜员机上持储蓄卡进行查询,得知被害人丁明元未向该存折款。4月4日下午,潘涛再次打电话令丁存入三千元到该帐上。2001年4月6日丁明元按潘的要求,将3千元存入该存折。4月7日被告人潘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第三部分:经律师辩护,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案经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于是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潘涛犯盗窃罪,叛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未遂)罪,叛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4月7日起 至2012年4月6日止)
 
    (注:以上判决内容摘自合肥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西刑初字第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