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文件
皖凯律行管字[2016]第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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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执业律师办理社保和继续收取2016年度
律师社保保证金的通知
本所各专职律师:
2015年度律师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社会保险管理规定》规定,尚未办理社保的专职律师应在2016年3月10日前,主动通过本所办理社保手续;2016年3月20日前,合伙人以外的专职律师业务创收个人台账余额少于20000元的,应向事务所财务部交纳社保保证金13000元。逾期交纳的,本所将解除聘用合同,并停止社保缴纳。另外,本所财务人员应同时将合伙人以外专职律师的上一年度社保保证金进行统一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特此通知。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印)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关于 社保办理收取 社保保证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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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本所全体专职律师、本所行政事务部、财务部
印数共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