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强制退伙或除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17浏览次数:

                 (2015年3月29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29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本所合伙人的监督和管理,增强合伙人的合伙责任,提升合伙人的履职能力,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的约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强制退伙是指本所合伙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范,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或者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三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较大名誉损失或财产损失的,被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其办理退伙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除名是指本所的高级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范,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或司法行政机关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严重违反章程规定的合伙人义务、不履行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或者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财产损失的,被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其办理退伙的行为。
    第三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合伙人会议应对其作出强制退伙决定。
    1、在一个执业年度内,年业务创收在本所当年度公布的合伙人创收任务标准以下的;
    2、在一个执业年度内遭到当事人两次或两次以上投诉,或在本规定实施后新承办的案件被当事人投诉累计在三次以上的;
    3、因故意行为被司法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
    5、在一个执业年度内,多次违反本所章程规定的合伙人义务或多次违反本所管理制度的;
    6、因道德败坏或品质恶劣,给本所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7、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8、执业年度内已结案的卷宗归档率在70%以下的;
    9、伪造所内业务函件或私自办案的;
    10、具有其他违规行为,合伙人会议一致决定应予以强制退伙的。
    第四条  高级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合伙人会议应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1、连续两个执业年度,年业务创收在本所当年度公布的合伙人创收任务标准以下的;
    2、一个执业年度内,个人承办的诉讼案件办案数量达不到担任实习律师指导老师条件的;
    3、在一个执业年度内连续两次以上遭到当事人投诉或在本规定实施后新承办的案件,被当事人投诉累计三次以上的;
    4、因故意行为被司法机关决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
    6、在一个执业年度内,多次违反本所章程规定的合伙人义务或多次违反本所管理制度的;
    7、道德败坏或品质恶劣,给本所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8、违反本所合伙人协议,不能及时交纳合伙出资或增资的;
    9、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不能及时赔偿的;
    10、执业年度内,已结案的卷宗归档率在70%以下的;
    11、伪造本所业务函件或私自办案的;
    12、不主动履行合伙人会议对其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13、一个执业年度内,累计两次无故缺席合伙人会议或自本规定实施后,累计无故缺席合伙人会议三次以上的;
    14、本所主任、副主任不能履行本所章程关于本所律师年度大会所规定的职责的;
    15、不愿意参与事务所合伙事务管理、不愿承担合伙人责任,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合伙人权利和履行合伙人义务,且又不主动申请退除合伙的其它情形的。
    第五条对合伙人强制退伙或除名的议案由本所主任直接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提出。
    三名以上高级合伙人可以联名向本所主任提交合伙人强制退伙或除名的议案。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所《章程》、《合伙协议》和管理制度等,对合伙人强制退伙或除名的议案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审议。
    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议事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对上述议案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强制退伙决定或除名决定,自决定公布之次日起发生效力。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作出合伙人强制退伙决定或除名决定后,本所应依据《合伙人入伙、退伙管理规定》的规定,及时为被强制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律师办理退伙手续。
    本所合伙人被强制退伙或被除名的,两年以内不得再申请入伙。相关法律或行政规章对律师申请为合伙人有具体期限限制的,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被强制退伙的合伙人律师自强制退伙决定公布之次日起,其业务创收按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的业务提成标准办理。
    被除名的合伙人自本所为其办理完退伙手续之次日起,其业务创收按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的业务提成标准办理。
    本条涉及的业务创收以业务创收实际到账之日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投诉是指当事人以承办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法、违规和违反管理制度,而与承办律师发生争议,经承办律师自行协调或经本所协调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坚持向本所或直接向本所所在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反映、投诉,经本所正式立案调查,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或主管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该投诉事实基本成立的。
    本规定所称多次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道德败坏是指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或违反社会公德,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或者发表具有社会危害性言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品质恶劣是指违反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严重腐化,且腐化行为已为本所多名律师或社会公群所知晓,造成本所形象减损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较大损失的标准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重大损失的标准为10万元以上。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