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敏感性案件、事件的办理和报备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17浏览次数:

                  (2015年3月29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29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性案件和事件是指敏感性、群体性和黑恶势力案件和事件,具体包括以下各类案件:
     1、涉及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群体性、集团性诉讼或非诉讼的;
   3、当事人已经涉嫌或可能涉嫌黑恶势力的;
   4、因执业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侯审等强制措施的;
   5、因案件办理拟接受国(境)外媒体(记者)采访或参加国(境)外主办的法律服务活动的;
     6、其它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律师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案件或事件时应及时向本所主任报告,并及时进行报备登记。
    第四条  本所设立敏感性案件或事件统一登记簿,由本所分管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登记。
    本所主任或分管律师业务的副主任对敏感性案件或事件登记进行监督。
    第五条 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案件或事件,应由本所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在本所首次登记之次日起48小时内通过律师管理系统向本所所在的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第六条、本所律师在正式受理上述敏感案件代理前,不得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本人的名义出具任何书面的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本所律师不得为上述敏感案件或事件的当事人非法聚集或上访提供场所。
    本所律师不得策划、参与当事人的非法集会、请愿和上访等活动。
    本所律师不得以任何不负责任的语言或行为诱导当事人进行一切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 承办敏感性案件的律师应充分认识案件的敏感性,保持足够的谨慎和清醒,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个人利益和行业利益以及全局利益的关系。
    承办敏感性案件的律师应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 律师在办理上述感性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具有偏激行为,或获悉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时,应及时、主动地向本所主任报告。并由本所主任及时向本所所在的主管行政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律师在承办敏感案件过程中,对涉案的事实或法律适用把握不准,或与当事人的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当依据本所《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的程序,及时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应当报告的敏感性案件或事件隐瞒不报,本所应处以其案件收费总额的10%的罚款处罚;没有收费或实行风险代理的,应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处罚。
    承办律师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应当报告的敏感性案件或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或本所因此受到处分的,本所应处以其案件收费总额的20%的罚款处罚;没有收费或实行风险代理的,应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处罚。
    第十二条 负责敏感性案件或事件登记或报备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将敏感性案件或事件及时登记或报备的,本所应对其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处罚。
    负责敏感性案件或事件登记、报备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未及时登记或报备,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或本所因此受到处分的,本所应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处罚,并可解除其与本所的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律师或工作人员,应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次日起五日内主动向本所财务部交纳罚款;逾期交纳的,本所可以从被处罚人员的工资中扣取。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