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才奖励制度

发布时间:2015-09-22浏览次数:

    (2015年7月28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30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引进律师人才和鼓励本所律师开展学历教育,帮助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专职律师更好地执业,依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4)项之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律师人才是指首次在本所申请执业时或在本所执业过程中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以及经本所合伙人会议确认具有国家认可的特殊资格,且属于本所急需的复合性才能的非合伙人专职律师。律师人才的学历或学位应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进行确认。
        第三条 在执业时已取得符合本所律师人才奖励条件的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律师人才,本所在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之次日起三十天内,一次性奖励其人民币8000元整。经本所合伙人会议确认具有国家认可的特殊资格,且属本所急需的复合性才能的律师人才奖励标准按前款规定执行。在执业时已取得符合本所律师人才奖励条件的博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人才,本所在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之次日起三十天内,一次性奖励其人民币12000元整。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以外的专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本所在合伙人会议确认其硕士学历或学位之次日起三十天内,一次性奖励其人民币8000元整。本所合伙人以外的专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取得博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本所在合伙人会议确认其博士及其以上学位之次日起三十天内,一次性奖励其人民币12000元整。
        第五条 本所对律师人才的奖励标准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本所的发展状况决定适当提高。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奖励标准应以事务所管理文件形式及时发布并执行。
         第六条 获得奖励的律师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合伙人会议应决定取消奖励,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励:
        1、自本所进行奖励之日起,在本所的执业时间不足五年的;
        2、在五年执业期间内,平均年业务创收不足五万元的;
        3、在本所执业期间,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引起当事人正式投诉或受到本所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分的;
        4、在执业期间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5、在执业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毁本所形象或造成本所经济损失的;
        6、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被本所决定取消奖励的律师人才应在本所决定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主动将其所领取的律师人才奖励退还本所。拒不退还奖励的,本所可以从其个人业务创收中直接扣取。拒不退还奖励,且其个人业务创收余额不足以支付应退还的律师人才奖励的,本所可以依法追偿。
       第八条 被本所决定取消奖励的律师人才,在其退还奖励前,本所不得为其办理转所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