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内勤待遇及劳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22浏览次数:

(2015年7月28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30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所内勤员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勤是指与本所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行政事务工作人员、储纳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网络管理人员或其他行政事务性工作辅助工作人员。本所的主办会计、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和授薪制律师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所内勤员工的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加班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
基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在加班实际发生时计算。
奖金的数额为内勤员工本人1个月的基础工资,并在每年的年底以后发放。
       第四条 本所内勤员工的初始基础工资的结构比例按下列标准确定:本所已入职内勤员工的初始基础工资的结构比例为基本工资占月基础工资总额为40%,岗位工资占月基础工资总额的40%,工龄工资占月基础工资总额的20%。本所新入职内内勤员工的初始基础工资的结构比例为基本工资占月基础工资总额的45%、岗位工资占月基础工资总额的45%、工龄工资占月基础工资总额的10%。本所每年调整内勤员工基础工资的数额后,按上述结构比例计入各项具体工资收入内。
       第五条 本所已入职内勤员工的初始基本工资为840元、岗位工资为840元、工龄工资为420元。本所新入职内勤员工的基本工资为945元,岗位工资为945元,工龄工资为210元。
        第六条 本所内勤员工基础工资调整的标准为内勤员工每工作满1年,次年的基础工资每月增加100元。基础工资的增加应持续计算,但不连续计算超过10年。本所合伙人会议可以根据本所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本所的经济状况,可以在上述基础工资调整标准以外确定提高内勤员工基础工资的数额,并以事务所管理文件形式公布并执行。
        第七条 本所内勤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种类按国家规定执行。本所内勤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中个人应缴费用部分由其本人承担,并由本所财务从应缴人当月应得的工资中直接扣取。
       第八条 本所内勤的作息时间执行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内勤人员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九条 内勤员工因事、因病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请假的,应向本所主任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请假依据。未经请假而不出勤或虽经请假但未获得本所主任准假的,按缺勤处理。内勤员工提出病假申请的,应凭三级甲等医院的病情诊断书、病历或医药发票为依据。
        第十条 内勤员工的加班应经本所主任安排或批准,内勤员工的加班工资依法计算。内勤员工依据本所管理制度参加本所主管机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或本所在法定休息日开展的集体学习或召开的工作会议的时间不计入内勤员工的加班时间。
        第十一条 内勤员工上班迟到、下班早退、事假、病假或缺勤的应从岗位工资中扣发工资或扣发奖金。
       第十二条 内勤员工迟到、早退40分钟以上至1小时以内的,每次应扣发工资3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每次扣发工资50元。内勤员工请事假的,每半天扣发工资50元。内勤员工缺勤的,每半天扣发工资80元,直至扣完其岗位工资时止。内勤员工因迟到、早退、事假或缺勤扣发工资的标准,由本所主任结合本所对内勤员工的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进行调整,并以事务所管理文件形式公布并执行。
        第十三条 内勤员工在1个月内请事假达到5天,1年内请事假合计达到21天的,本所应扣发其奖金。内勤员工在1个月内缺勤达3天,1年内缺勤合计达到12天的,本所应扣发其奖金。
         第十四条 内勤员工享受婚假、孕假、产假等法定假期。
内勤女员工除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外,本所应按月向其发放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十五条 内勤员工的工资发放时间执行本所《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内勤员工因违反本管理规定被扣发工资后,其当月所得工资低于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本所应按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
       第十六条 内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1个月内请事假在7天以上或1年内请事假30天以上的;
       3、1个月内缺勤达5天以上或1年内缺勤达15天以上的;
       4、违反本所管理制度,符合违反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5、工作期间故意怠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造成本所较大经济损失的;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毁本所形象,损害本所利益的。
      第十七条 内勤员工被本所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应在本所做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次日起1个月内办理相关工作及资料等的移交手续。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勤员工拒不办理工作及资料等移交手续,造成本所损失的,本所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