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6-03-29浏览次数:

     ( 2007年4月2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一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27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四次合伙人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9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二十三次合伙人会议第二次修订;2014年7月19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二十六次合伙人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管理,规范本所合伙人的合伙行为,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所宗旨是团结奋进,开拓进取,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所创始合伙人分别为黄迎春、解青、彭昆、栾如智、许庆胜、胡鹤凌、张春宇和陈学娟等共八人。
    本所根据实际发展状况,可以设立高级合伙人制度,
    本所的创始合伙人或按照所持事务所股权比例承担合伙费用的加入合伙人为高级合伙人。
    愿意接受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符合本所合伙人入伙条件并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同意其入伙申请,但不按照所持事务所股权比例承担合伙费用的加入合伙人为合伙人。
     第五条  本所的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凤阳西路恒丰国际大厦十一层1106-1110室。
     第六条  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本所的全部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章,本所的所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章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本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有依据本章程规定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合伙人有本所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合伙人有监督主任、副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权利;
     4、合伙人有监督事务所财务管理的权利;
     5、合伙人有依据事务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和收益的分配权;
     6、合伙人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退出合伙人地位的权利;
     7、合伙人有向本所主任、副主任提供合理化建议和议案的权利;
     8、合伙人有本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有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义务;
    2、合伙人有遵守本所的章程和管理制度的义务;
    3、合伙人有按时出席合伙人会议、本所律师大会和本所决定开展或参加的集体活动的义务;
    4、合伙人有参与本所管理的义务;
    5、合伙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6、合伙人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
    7、本所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有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
    8、合伙人有履行本所章程和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
    1、受聘担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
    2、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其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民事、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仲裁活动;
    3、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申请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保险理赔及办理公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4、 受托调查法律事实和进行民事行为的见证;
    5、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聘请的律师或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6、 就有关法律问题接受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代书各类诉状、合同、章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办律师声明; 
    7、办理应当属于律师业务范围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  合伙人会议及律师大会
    第十一条  本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创始合伙人组成;本所设立高级合伙人制度后,合伙人会议由本所的高级合伙人组成。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二) 制定本所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
   (三) 选举和罢免本所的主任、副主任;
   (四)制定和修改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 决定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工资分配方案及大型固定资产的添置和处分;
   (六) 审议决定律师的入伙和退伙;
   (七) 审议决定本所的律师、财务人员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八) 审议合伙人会议年度工作报告、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九) 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和终止;
   (十) 合伙人会议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具体时间分别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
    在特殊情况下,本所2/3以上的创始合伙人(包括高级合伙人)或本所主任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主持,在特殊情况下,由持本所股本60%以上的推选的创始合伙人代表人主持召开。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由持本所股份2/3以上多数创始合伙人参加方为有效。
    合伙人会议审议本章程规定的相关事务时,实行公开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个具有表决权的合伙人按照各自所持有本所的股份行使表决权。重大事务的表决应有持本所全部股份70%以上(包括本数)的创始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同意;但主任换届选举过程中,合伙人对主任的表决票数达不到持本所全部股份70%的同意,则达到或超过持本所全部股份50%以上,且得票最多的创始合伙人或高级合伙人当选。
    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所于每年一月召开一次律师大会(或事务所年会)。
    律师大会的主要议程为:
    1、讨论和审议合伙人会议工作报告;
    2、讨论和审议本所上年度律师执业监察工作报告;
    3、审议上年度收支情况的报告;
    4、讨论和审议本所下年度的发展规划;
    5、奖励本所律师和工作人员;
    6、评议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述职报告;
    7、合伙人会议认为需要列入律师大会的其他议程。
    第五章  事务所主任
    第十六  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事务所。
    第十七条  主任的职责:
   (一) 依据本所的规章制度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所;
   (二) 召集和主持本所合伙人会议,提出应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
   (三) 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办理律师的入伙、退伙及本所律师、行政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手续;
   (四) 办理本章程规定的或者合伙人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主任实行任期制,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主任任期届满后,合伙人无法选举出新一届主任的,上一届主任、副主任的任期自然顺延至新一届主任任职之日止。
    主任在任期届满前,如因刑事犯罪,对事务所的管理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本所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等情形的,合伙人会议可以提前予以罢免,并提前进行主任的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本所设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由主任从本所高级合伙人中提名,并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
    副主任的任期和罢免与主任相同。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授权,可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  本所根据事务所的发展状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立行政事务部、各专门法律事务部和财务部等相应机构。行政事务部、各专门法律事务部及财务部的负责人,由主任提名,报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聘用下列人员:
   (一) 专、兼职律师;
   (二) 专业技术人员;
   (三) 会计;
   (四) 行政管理、网络管理和内勤工作人员;
   (五) 合伙人会议认为需要聘用的其他人员。
    第七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所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执行律师职务的权利;
    (二) 依照本所的规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 依照本所的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所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的义务;
    (二) 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三) 因工作失误给事务所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义务。
    第八章  开办资金、收益分配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所全体创始合伙人的出资为本所的开办资金;本所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0000元。
    本所各创始合伙人的出资如下:黄迎春出资人民币60000元,占总出资额的30%;解青出资20000元,占总出资额的10%;彭昆出资人民币20000元,占总出资额的10%;栾如智出资20000元,占总出资的10%;许庆胜出资20000元,占总出资的10%;胡鹤凌出资20000元,占总出资的10%;张春宇出资20000元,占总出资的10%;陈学娟出资20000元,占总出资的10%。
    本所的合伙人出资总额,可随着高级合伙人的增加而变更。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特殊情况的,可与当事人协议收费。
    第二十六条  本所各项费用的收支遵守国家规定的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所业务成本支出范围如下:
   (一) 办公场所的租赁费、装修费、水电费、网络通讯费;
   (二) 办公设备和办公设施的购置费、修缮费;
   (三) 律师本人小型交通工具的购置费及自己使用的交通工具的保险费、维修保养费、加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等;
   (四) 合伙人的工资、福利和旅游费用;
   (五) 合伙人以外聘用律师及其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六) 办公费、印刷费、交通费、通讯费、培训费、资料费、服装费等;
   (七) 全体员工人身的医疗费、保险费;
   (八) 事务所执业风险保险费;
   (九) 团体会费、律师个人会费、律协会费、法律援助基金;
   (十) 国家税收和依法征收的附加费用;
   (十一) 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执业风险基金;
   (十二)残疾人保障费;
   (十三)媒体、广告费用;
   (十四) 捐赠款项;
   (十五) 合伙人会议认为应列入支出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所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效益工资制,具体办法为:
   (一) 合伙人以外的聘用律师实行固定工资加办案提成工资制或办案效益固定比例提成工资制;
   (二) 行管人员、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聘用人员实行固定工资加奖金工资制;
   (三) 合伙人实行创收总额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办公室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网络通讯费、个人会费、装璜费和个人办公费用等由合伙人本人承担,其他公共支出费用按合伙人出资比例摊销后的个人效益剩余工资制。
    合伙人办公费用摊销的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第九章  入伙、退伙、合伙终止及清算
    第二十九条  本所经营期间,经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的其他要求入伙的律师,可以成为新的合伙人。
    本所设立高级合伙人制度后,高级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可以列席本所合伙人会议,并可对合伙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但不具有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
创始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对本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创始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对本所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也不享有本所公共收益的分配权;但其本人在执业过程中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应足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创始合伙人在本所成立后的五年内不得退伙,被合伙人会议批准入伙的高级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在办妥入伙手续后的三年内不得退伙;但情况特殊的除外。
   合伙人入伙、退伙的相关规定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 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二) 依据法律、法规应予以撤销的;
   (三) 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开展业务的;
   (四) 其他法定事由应予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所终止时,创始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第三十三条  本所在清偿所有债务后,仍有剩余资产的,应由创始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报合肥市司法局和安徽省司法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全体创始人签字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黄迎春、解青、彭昆、栾如智、许庆胜、胡鹤凌、张春宇、陈学娟

                                                                                                                                         时间:2014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