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细则(草案)

发布时间:2012-07-07浏览次数:

(2007年10月18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六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15日,第  次合伙人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和《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执业年度考核是指本所的考核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为规范,以及本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被考核律师在被考核的执业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对被考核的律师做出书面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所执业的专职、兼职律师,必须如实提供年度执业考核所需的相关资料,认真填写自己的简历和年度考核事项,严禁弄虚作假。
各执业律师对自己所提供的上述执业考核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所设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所主任,分管律师业务、执业纪律监察和档案管理的副主任组成,本所主任为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主要为以下内容:
1、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
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任的情况;
2、   律师遵审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   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
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   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
动的情况;
5、   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   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   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8、   律师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
9、   本所所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七条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应考核为“称职”:
1、能够遵审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为规范,较好地履行律师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审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5、完成本所下达的律师业务基本创收任务;
6、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7、律师业务档案内容完整,并及时归档。
第八条本所律师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监督、通报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4、不能完成本所下达的律师业务基本创收任务的。
5、参加业务学习,但不能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
5、律师业务档案内容不完整、且不能及时归档的。
6、违反本所管理制度,并被事务所处以三次以下(包括三次)内部处罚的。
第九条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建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执业年度内未开展律师业务的;
6、不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
7、律师业务档案不能及时归档,且经主任约谈后仍未改正的。
6、违反本所管理制度,被本所处以三次以上(不包括三次)内部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第十条本所律师应于每年度的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所行政事务部报送《律师执业年度自我鉴定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表》。
未按前款规定报送《律师执业年度自我鉴定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表》的律师,视为放弃参加当年度的执业考核。
工作委员会应在当年度的四月三十日之前对报送《律师执业年度自我鉴定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表》的律师集中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律师执业年度自我鉴定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表》作为本所执业律师的个人档案资料,统一存入本所保存的各律师的个人档案内。
本所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考核评定为“称职”的律师作为本所律师参与评先评优活动的优先条件予以申报。
第十三条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律师,4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活动。
第十四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应由本所主任进行约谈,并应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和罚款处罚;同时,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应向本所出具进行整改的书面保证后,报律师协会的进行处理。      
对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4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活动。
第十五条对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合伙人律师,不得担任本所的主任、副主任职务。
合伙人律师被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应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连续两个年度被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合伙人会议应对其作出退伙的处理决定。
合伙人以外的专职律师,连续两年被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本所执业的兼职律师在执业年度考过程中,涉及的业务创收、继续教育及本所学习性管理制度方面不作为考评标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年月日,本所颁布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