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改进和完善

发布时间:2008-08-30浏览次数: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黄迎春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形式是合伙制、合作制、国家出资和个人律师事务所,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最主要的存在形式。因为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处在合伙的初级阶段,合伙人的经济基础、业务素质、文化理念、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制度、合伙人推选的负责人的责任心及合伙人的章程、协议和规章制度的遵守程度等都直接影响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

        合伙制不但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存在形式,而且也是世界各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国际上先进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着比较稳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合伙人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合伙人之间协作开展律师业务,合伙人之间相互介绍业务、业务领域互补,客户属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价值观和发展目标一致,得力的集体管理,年轻律师的发展轨迹明确,注重律师事务所经济状况的长期稳定。因此,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应称为真正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而国内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是松散组合型的事务所,其特点为合伙人共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分担租金和相关费用;合伙人之间是“个体户”的集合;合伙人之间不注重业务领域的互补,是“万金油”型的律师集合;合伙人之间不进行业务介绍,在办理律师业务过程中各自为战;同所律师之间内部业务竞争激烈;事务所内部管理薄弱或根本没有管理;年轻律师中以“过客”居多;合伙人律师注重个人的短期经济效益等。上述特点,决定了我国的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这也是我国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会始终处在不稳定状态的主要因素。因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离,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人之间的纷争等也频繁发生;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也与日俱增,这不仅损害了全体律师的声誉和形象,也增加了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难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因此,改进和完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势在必行。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具有广泛性和系统性,它不仅包括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且还包含统一合伙人的发展理念、建立切实可行的合伙人分配机制、确立事务所内部的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等。笔者结合自己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谈谈自己对建设规范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看法。

        一、 统一合伙人之间的发展理念,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发展纲领

        我国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起步较晚,特别是我省的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2000年国家对律师事务改制后设立。多数合伙所在设立之初只注重合伙人的创收和合伙人的数量,而不重视合伙人的综合素质。事务所成立以后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更不可能制订一个事务所发展的共同纲领,以至于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合伙人之间难以沟通与合作。要建立一个规范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对合伙人的综合素质做出正确的评价,将综合素质较好,文化理念基本相同的律师吸纳为合伙人,统一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理念,确立一个符合自己事务所发展的共同目标,这样才能奠定一个规范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基础。

        合伙人的综合素质应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人的教育背景,以前的工作经历和工作的性质,律师从业的年数,执业技能和业务专长,业务拓展能力,对事务所的管理能力和处理事务所内外人际关系的能力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有着良好的工作经历、执业技能较高、执业时间较长、在律师业务上有一项或几项特长、有业务开拓能力、具有对事务所的管理能力并能够正确处理事务所内外人际关系的律师应当是一合格的合伙人。综合素质基本相当的合伙人之间容易形成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共同理念,且能够最终促成律师事务所共同纲领的制定。

         二、  建立符合本所实际的合伙人分配机制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稳定应该是整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稳定的基础,那么,要保证事务所内合伙人的稳定,首先要解决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因为合伙人的分配机制与合伙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分配机制直接影响着合伙人的行为,并决定着事务所的文化。“设立合伙人分配机制的全部目的就是让事务所的工作由那些可以最快最好和以最低的成本完成这项工作的人来完成。手中有很多案源的律师必须要放心地将案件交给其他合伙人。他必须被鼓励这样做,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配机制必须保护他在案源以及通过做这个案件获得的收益中应有的权益”(ReginaldH Smerican Bar Association Journal<1840>)可见,建立一个良好的、符合本所客观实际的合伙人分配机制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分配机制的模式较多,但各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都必须根据本所的客观情况制定最利于本事务所发展的合伙人分配模式。目前,我国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主要为三种基本模式,即均分制、按合伙人级别分配制、公共案源利益均分和合伙人创收个人留成并存制。除此之外,国际上先进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还采用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和主客观组合的分配模式,但这些分配机制对刚刚起步的中国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太适用;因此,在中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初级阶段研究国外的先进分配机制模式为时尚早。

        均分制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小、合伙人少、合伙人创收差距不大的律师事务所。其具体作法即全部收入除去事务所各项成本支出后,合伙人实行平均分配。均分制的主要优点在于简单易行,有利于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共同投资,有利于合伙人之间相互介绍业务。但其存在一些缺点,主要表现为不能鼓励合伙人增加创收,不能反映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贡献,不宜发展创收能力差的律师入伙等。

        按合伙人级别分配的模式主要适用于事务所规模较大、合伙人数较多、合伙人级别划分明显的律师事务所,其基本作法是将合伙人按合伙的年限划分为初级合伙人、中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和最高级合伙人等,将初级合伙人划定一个分配的基础比例,从初级到最高级分别设定不同的分配增长比例来进行分配。比如:初级合伙人为X基本点,中级合伙人为X5,高级合伙人为X10,最高级合伙人为X+15。按合伙人级别分配模式具有以下优点:简单易行,所内合伙人之间不会产生竞争,有利于合伙人之间相互协作和相互介绍业务,有利于共同投资,鼓励合伙人在事务所长期工作。合伙人级别的划定应注重合伙人的工作年限和业务创收并存,仅按合伙人年限划定合伙人级别的会存在以下缺点;1、无法反映不同合伙人对事务所做贡献的不同价值;2、不能鼓励合伙人个人增加创收。公共案源利益均分与合伙人创收个人留存并存模式适用于规模大、合伙人众多,合伙人业务创收差别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其主要作法是合伙人以外聘用律师的创收利润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公共利益,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而各合伙人的创收以内部台账的形式记载,除公摊费用和应纳税款外由该合伙人全额留存。然而,这种分配机制的优点较少,缺点众多,其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容易形成合伙人之间的不正当竞争;2、不利于合伙人之间的合作;3、不利于合伙人对事务所的投资。均分制、按合伙人级别分配制和按公共案源利益均分与合伙人创收个人留存分配制等均存有缺点和不足,但各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相应的规章制度的设置进行调整,使其达到符合自己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

        三、建立一个民主的、规范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但如何保证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和合伙人会议权力的行使是合伙事务所发展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合伙人会议的权利不但应在合伙事务所的章程中体现,更重要的要在事务所运转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将合伙人会议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等加以规范。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应规范以下主要内容:合伙人会议的人员组成和有效人数,合伙人与会的表决权和表决方式,合伙人会议应表决的重大事项,合伙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议案的提出和新议案的收集及合伙人会议做出的决定的执行等。一般情况下,合伙人会议应做出以下具体内容的设置: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全体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具有同等的表决权;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表决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本所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否则,合伙人会议不得进行相关议案的讨论。需合伙人讨论的重大事务应具体明确,设定事务所重大议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选举或罢免本所的主任、执行副主任;制订或修改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增添及处分本所大型固定资产及其他重要办公设施;决定事务所的合并、分离及解散;变更本所名称、办公场所及注册资金;决定律师的入伙、退伙;决定本所主任、执行副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章制度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决定本所有关基金的留存比例及其使用;决定事务所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设置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批准事务所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决定对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数额;事务所主任认为事务重大,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事务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等。为了避免合伙人会议上因合伙人提出新议案而引起纷争,在提出议案和收集议案时应尽量民主,可以在会议召开一个星期前将相关议案书面送达给各合伙人并规定合伙人提出新议案的具体时间,超过时间提出新议案的,合伙人会议不得进行审议。为了保证合伙人会议的召开的制度化和严肃性,可将合伙人会议设定为定期例会和不定期特别会议。为了避免事务所主任怠于行使权利和严重不负责任,可以规定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履行事务所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义务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合伙人利益的,过半数的合伙人可以推选一名合伙人代表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为了保证合伙人会议的决议能够顺利执行,在制定合伙人议事规则时还应当设定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处罚措施等。 一个民主的、规范的合伙人会议制度对每个合伙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它能够消除各合伙人之间的隔阂,统一合伙人的思想,增加合伙人之间的凝聚力和亲合力。     

          四、  建立和完善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制度

        建立一个规范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必需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管理制度。只有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才能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除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结构进行规范外,其将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进行了分为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三个部分。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依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自己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事务所在制定制度过程中绝对不要搞应付差事,更不能摆花架子,也不要盲目抄袭。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制度体系的建设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对合伙人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合伙人入伙、退伙管理规定》、《合伙人工资、报销及费用承担管理规定》和《主任选举办法》等。这些制度主要是规范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立所之基。2、对事务所行政事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律师注册管理规定》、《实习律师管理规定》、《聘用律师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内勤管理制度》和《文字打印管理规定》等。这些制度涉及到事务所行政事务的主要方面,是维护事务所行政事务稳定的重要保障。3、对财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收费标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聘用律师的业务提成管理办法》等,这些制度涉及到财务管理诸多方面,是调整本所合伙人律师和聘用律师及全体执业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涉及到律师的收入分配等,它是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工资律师长期稳定的保证之一。4、对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咨询接待制度》、《事务所的公函管理制度》、《业务投诉处理办法》、《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合作办法管理规定》、《业务培训管理规定》和《利益冲突避让制度》等。这些制度是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办理律师业务的行动指南,它能够有效地规范全体律师的业务办理和保证律师办理业务过程中最大限度的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建设要进行阳光操作,要将制度的草案向全体合伙人广泛的征求意见,涉及到合伙人以外的聘用律师的,必要时应向他们征求意见。相关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向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公布。事务所应确保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五、建立一个认真负责、乐于奉献的日常管理机构    

        建立了一个民主的、规范的决策机构和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并非是一件难事,更重要的是决策机构所审议的决议和所制订的规章制度能否得以有效实施,否则,再完整的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建立一个认真负责、乐于奉献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尤为重要。有了这样一个负责任的管理机构,才能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得到落实,才能将事务所的各项制度付诸实施。按照司法部转发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可以实行主任负责制,也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部(室)等机构”。现实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机构设置比较混乱,可谓是五花八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或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应是一个不计个人得失的合伙人,他既能对事务所的管理认真负责,又能为合伙人和全所聘用律师提供良好的服务。有的合伙人讲究主任效应,他们根本不考虑事务所的发展,想方设法争当主任,甚至出现在合伙人之间搞主任轮流座桩;有的事务所为了平衡合伙人的得失,设主任和执行主任,主任的管理职责任不明;有的事务所设几个主任等。笔者认为:不管各事务所日常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其目的只有一个即负责合伙人会议决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行使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管理。从法律上讲,事务所主任是事务所的负责人,其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行使事务所章程和合伙人会议赋予的对事务所的管理的权力。如果事务所的主任能够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勇敢地担起这份管理的担子,那么,这个所将会是一有希望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律师执业人数的不断增多,律师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律师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都面临着四项无情的挑战即律师监管部门的严格要求、客户对律师的期望和投诉、律师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来自事务所内部的管理压力。面临上述风险只有一个解决方案,那就是尽快建立一个管理完善的“真正”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