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制作高质量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4-09-03浏览次数:

 

所谓代理词,就是一个案件庭审结束后,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庭审情况,写给法官的进一步阐明自己对案件观点的书面文书,目的在于说服法官采信代理律师的观点,从而作出对自己的委托人有利的判决。

一、代理词的格式

代理词的格式,从互联网上可以找到,在此不作详述。但有几点是要注意的。

首先是开头的称呼,如果是独任审理的案件,也就是一个法官审理的案件,正常应该写“尊敬的审判长”,而不宜写“尊敬的审判员”,写审判员没有错,但写审判长体现了律师对法官的尊重,让法官看到开头,就找到被尊重的感觉,人都是喜欢被尊重的,法官也是人,同样希望被尊重,审判法官找到被尊重的感觉,可能会更有兴趣将代理词读下去。

代理词是书面文书,律师写得再好,法官如果不看,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要知道,现在法院的案件一般都很多,有的法官一天要审三个案子,法官一般不会有太多的时间关注律师的代理词。

所以能让法官读下去,是首要的任务。相应地,如果是合议庭审理,一般情况下,在代理词的开头,律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即可,但如果合议庭中有人民陪审员,一定要加上人民陪审员,否则陪审员看了心里会不舒服。

其次是代理词开头第一段的文字,虽然也是格式性的语句,但也要简洁明了。一般情况,可以这样写:

“我受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与某某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参加其与某某人某某纠纷的诉讼,现根据案件事实与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这样写,既能让法官明白这是代理词的开场白,又能体现律师代理活动的合法性。

再次,代理词正文部分,通常情况下,根据律师所要表达的思想,要排序、列小标题。小标题的文字要浓缩律师在这一节中所要表达的核心思想,用黑体字突出,让法官看一眼就能知道律师的立场、观点。

最后,代理词的落款部分,通常写“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这里要注意的是:尽管代理词的文字通常需要打印,但律师的签名一定要手写,这体现了一名律师的法律素养,律师如果不签名,就不能证明代理词是代理律师所写。

二、代理词措词

代理词的措词,与起诉状一样,应该尽可能避免使用过去情绪化的词语。

律师写代理词的目的,是让法官采信自己的观点,不是通过代理词来表达自己的个人情绪,不可以“用恶劣行径、卑鄙无耻、伎俩”等代有人身攻击性的词语,使用这些词语只能让法官认为律师的素质低下,使法官对律师产生反感,对案件的判断结果有害无益。

三、代理词的核心内容

案件审理结束后,代理词是律师与法官书面沟通的方式,也是一次改变法官对案件判断的机会。

律师写代理词与参加庭审不同,写代理词时,律师可以不受干扰,一个人静下来仔细地推敲,而在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处于对抗状态,律师要听清对方的发言,阐明自己的主张,分析法官的言词导向,适时做出应变,庭审时可能出现很多事前无法预料的事情,能力再强的律师,都有可能在法庭上遗漏一些必须表达的观点,尤其在对方是多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说向法官递交一份经过深思熟虑的代理词,也给了律师一次补救失误的机会。

因此,有经验的律师会非常重视代理词的撰写。

撰写代理词,第一要层次分明,将重要的观点写在前面,不重要的观点写在后机,防止法官因为视觉疲劳,忽视了重要的内容。

第二要言之有据,代理词中所要阐述的事实,应该是经过庭审质证,能够认定的事实,而不是委托人陈述的事实。

对于委托人陈述的事实,除非对方自认,不是代理词所阐述的主要事实。如果律师一味地强调委托人陈述的事实,也就是客观真实,即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官会认为律师没有水平,因为法官是根据可以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来判案。

可以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又称为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是可以求证的。而客观事实发生后,法官又没有看到,争讼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法官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还原事实,这就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有时会与客观事实有差距,甚至截然相反。

如果一定要让法官根据客观事实来判案,错案会更多,原因还在于客观事实无法还原,法官认定的客观事实也不一定是真实发生的事实,结果是让法官凭心判案。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完全正确。

第三、要言之有理,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推理、对开庭时出示证据的认定说理和适用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分析。

上面讲过,律师在代理词中所阐述的事实,应该是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但这并不排除对案件事实的推理,具体个案中,并非每一要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但是,纵观全案,可以通过现有的证据与常识进行推断,得出符合逻辑的结论,这是律师在代理词中应该重点阐述的内容之一。

对双方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尤其是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在判决之前,法官是否采信,往往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代理词中,律师可以通过说理,让法官采信对自己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排除对对方有利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不需要详细阐述适用本案的法律依据,律师在法律适用上说得多了,会引起法官的反感,法官会认为律师在教导法官,有时法官会当庭打断律师的这类发言。

而在代理词中,律师尽可以详细写出自己认为适用本案的法律依据,在代理词中写出适用本案的法律依据,法官会对律师心存感激,因为律师这样做省去了法官的时间。

而且,有些复杂案件,还要对法律适用进行推理,如果推理得当,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是很有帮助的。

有时候,高明的律师撰写的代理词,在说理部分,故意写得与法院的判决书风格基本相同,法官如果认同律师的观点,在写判决书时,将代理词中的“本代理人认为”改成“本院认为”,代理词中整段的内容便成了判决书的内容。

四、递交代理词的时间

递交代理词的时间,应该在庭审后三天内为宜,一般不要超过一个星期。有些复杂的案子从开庭到判决会经过很长的时间,写代理词的时间可以适当长一点,但以不超过十天为妥。如果法官已经写好判断书,代理词才到法官手中,这样的代理词等于没有写,原因是不言而喻的。

以上是笔者认为写代理词的一些基本要求,针对不同的案件,侧重点又有不同,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案件不重复,针对不同个案的做法有时差异很大,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有些简单的案件甚至不需要写代理词,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地总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