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4-08-29浏览次数:

 

 

(2007年5月20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2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7月19日,第26次合伙人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形象,保证本所律师参加的相关工作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四)项的规定,并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会议是指本所的合伙人会议、全所律师年度工作会议、本所组织的教育整顿、业务交流学习会议及本所举行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全体律师(包括实习律师,下同)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

司法厅、局和律师协会举行的所属事务所全体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大会及全体律师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所组织的各项会议应尽量安排在国家规定的法定休息日或节假日举行。

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出席会议时,应着装整洁并关闭手机等发声设备,保持会场肃静。

第四条  本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出席本所组织的各项会议。

合伙人参加本所的合伙人会议应在到会时向本所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到,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注明该合伙人到会的具体时间。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出席本所的工作会议时,应到会议主持人指定的行政事务人员处签到,并由该工作人员注明各到会人员的具体到会时间。

第五条  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请假:

1、因在合肥市区以外区域出庭,需提前一天出差的;

2、因生病或受伤而住院治疗的;

3、因涉嫌违法、犯罪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因家庭的直系亲属突发疾病或死亡的。

第六条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因上述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出席本所上述会议而需要请假的,应在开会通知规定的会议召开时间的24小时前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书面提出,并提供不能出席会议的客观原因的书面依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供客观书面依据的,应在会议结束后的七日内补充提供,逾期提供的,视为无客观依据。

本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周知该旷会人员发生了本规定第五条2、3、4项的客观原因的,该旷会人员不需要提供依据。

第七条  请假所依据的客观依据为下列内容:

1、需要在合肥市区以外出庭的律师应提供《出庭通知书》、委托单位传票的原件;

2、住院治疗的律师或工作人员应提供《医院病历》原件或医院加盖印章的住院证明原件;

3、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律师或工作人员应提供相应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4、直系亲属突发疾病的律师或工作人员应提供该亲属的《医院病历》或医院证明;直系亲属死亡的应提供死亡直系亲属的《死亡证明》;并提供患者或死亡者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5、在外地出差的,应出具相关单位的证明或差旅住宿费票据。

第八条  本所主任对律师、工作人员的请假申请应认真审查,符合上述请假条件的,应予书面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合伙人未进行书面请假又不能按时出席合伙人会议和其它工作会议的,应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1、不按时到会或提前30分钟退出会议的合伙人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2、旷会的合伙人每人每次罚款200元;超过拟定的开会时

30分钟到会的,按旷会处理。

第十条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未进行书面请假又不能按时出席本所组织的工作会议的,应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1、不按时到会或提前30分钟退出会议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2、旷会的每人每次罚款200元。超过拟定的开会时间30分钟到会的,按旷会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能按时到会或旷会的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处罚,应由本所主任决定,以本所名议书面作出,并在所在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人员应在书面通报公布五日内主动在本所财务部交纳罚款;不主动交纳罚款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律师的罚款由财务负责人从该被处罚律师的业务创收中扣取;

2、对本所其他工作人员的罚款由财务负责人从该工作人员的工资中扣取;

3、对本所的实习律师或没有业务创收的律师下一年度实习证和执业证,或暂缓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  本所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批准本所应会人员请假的,应对主任处以200元/人次的罚款。

对主任的罚款按本办法第十二条1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  本制度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