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案件信息登记和审批制度(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12-04-22浏览次数:

  (2007年10月18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6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30日,第11次合伙人会议修订;2012年月日,第次合伙人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的案件受理程序和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杜绝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的发生,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委托的民商事代理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等(以下均简称为案件)均应在当事人签订委托书后,及时在律师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登记。
     本所律师承接的法律顾问业务应在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及时在律师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登记。
     第三条本所律师应严格按照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内案件登记所列项目予以填写。
     本所律师在登记所承办案件的信息时,除信息系统中要求必须填写的内容以外,对申请受理案件所涉标的、应收律师费数额、实收律师费数额和减收律师费用的理由必须填写清楚。
     法律顾问单位的登记应填写法律顾问的年限和应收顾问费用数额。
     第四条案件的承办律师和法律顾问单位的顾问律师依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在律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案件和顾问单位登记后,应以口头、电话或信息等方式向本所分管案件审批的负责人予以通报。
     第五条 本所承接的除主任自行办理以外的全部案件和法律顾问单位,均由本所主任进行立案审批。
     本所主任申请登记审批的案件和法律顾问单位,应委托本所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审批。
     本所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案件和法律顾问单位审批权力时,应委托本所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审批。
     第六条 本所主任、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负责案件、法律顾问单位审批的合伙人应在接到案件登记律师通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履行审批义务。因外出开庭、开会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本所律师未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填写案件登记信息和法律顾问单位信息内容的,本所分管案件审批的负责人或负责案件审批的合伙人均应拒绝审批,并注明拒绝审批的理由。
     第七条经过立案审批的案件和法律顾问单位,本所财务部应对其收费情况予以审批和监督。
     案件立案审批后,当事人和承办律师未按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的费用数额支付律师费用,财务部应拒绝进行收费审批。
     未经本所财务部收费审批的案件和法律顾问单位所涉及的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本所行政事务部应禁止为其出具本所的相关公函。
     第八条本所律师办结经立案审批的案件后或法律顾问单位的顾问期限届满后,应在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结案信息登记并报请本所分管负责人或负责案件审批的合伙人进行结案审批。
     案件结案审批的信息登记、审批权限及审批期限依照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所律师办结案件后或法律顾问单位的顾问期限届满后应在律师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归档登记信息填写,并报请本所分管案件审批的负责人或负责案件审批的合伙人进行归档审批。
    案件归档审批的信息填写、审批权限及审批期限依照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分管本所业务审批的负责人或负责案件审批的合伙人,不得利用审批案件的便利谋取其他律师申请立案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十一条律师违反本规定未进行案件信息登记和报批或分管立案审批的负责人、负责案件审批的合伙人、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违反本规定进行案件审批的,本所应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所律师违反本规定未在案件应当立案登记的当月进行案件信息登记的,应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三条本所分管立案审批的负责人或负责案件审批的合伙人,对严重违反案件信息登记内容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批的,应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所分管立案审批的负责人或负责案件审批的合伙人,对符合立案审批条件的案件,拖延审批的期限超过二十天的应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罚。
本所分管立案审批的负责人或负责案件审批的合伙人,对符合立案审批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审批造成本所统计信息出现严重错误或造成请求审批律师损失的,应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分管本所业务审批的负责人或负责案件审批的合伙人,利用审批案件的便利谋取其他律师申请立案的业务或进行律师业务不正当竞争的,其该项业务收入按《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咨询接待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对该负责人或合伙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第十五条本所律师违反本规定在所承办的案件结案后六个月内未按本规定办理结案报批、案件归档审批的,应处以每件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本所的财务人员未依据本规定的要求对已经立案审批的案件进行律师费用审批的,对该财务人员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本所的行政事务人员对未经立案审批或虽经立案审批但未支付律师费用的案件或未按上述规定登记审批的法律顾问单位的案件出具事务所公函的,对该行政事务人员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处以不满500元的处罚决定由本所主任依据本所相关制度的规定直接作出,并直接向被处罚人宣布并予以通报
      依照本制度规定,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决定由本所合伙人会议作出,并由本所主任直接向被处罚人宣布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被处罚的律师应于处罚做出五日内,主动向本所财务部交纳罚款;
     逾期交纳,主任应通知本所财务部从其个人业务创收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律师的处罚所得,全额列入本所的爱心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