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16-04-12浏览次数:

(2007年5月20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2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22日,第12次合伙人会议修订;2013年3月30日,第20次合伙人会议再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明确本所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四)项和《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法律咨询按时间收取咨询费,每小时收费10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100元收取。
简单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免收咨询费。
      第三条代书起诉状、答辩状、申诉书、自诉状及反诉状等法律文书,应收取300元至2000元。
      第四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风险评估书,每件收取3000元至20000元。
      第五条律师进行不涉及财产标的或涉及财产标的20万元以下的法律见证,每件收取2000元至5000元;涉及财产标的2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2%收取见证费。
      第六条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国家赔偿、仲裁等案件,应按每件5000元至8000元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七条代理标的超过10万元以上的的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应收取5000元至8000元的基本代理费,对超过10万元标的的部分,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行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超过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按标的的4%—6%收取代理费;
    (2)标的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按标的的3%—5%收取代理费;
    (3)标的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案件,应按标的的2%—4%收取代理费;
     (4)标的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案件,应按标的的1%—3%收取代理费;
     (5)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按标的的1%-2%收取代理费。
 
       第八条办理一般刑事案件,应按下列标准分阶段收费:
       (1)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为5000元至8000元;
       (2)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为5000元至8000元;
       (3)  一审审判阶段,每件收费为8000元至15000元。
       第九条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参照第八条的标准酌情减收,但不得少于上述收费的2/3。
      第十条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参照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担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或仲裁的申诉(指提起再审前的申诉活动)、申请抗诉的代理人,每件收取8000元至30000元。
      第十二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听证等案件,每件收取6000元至20000元。
      第十三条未办理过原案件一审或二审的,而办理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的,分别按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办理过一审继而办理二审、重审或再审的,分别按一审收费标准酌情减收;一审未低于本收费标准收费的,二审、重审或再审不得少于一审收费的2/3,但办理一审时,低于本所收费标准底限收费的,应按一审时的收费标准收费。
按前款规定,减收代理费后收费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收取。
      第十五条办理重大疑难、耗时较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包括二审、重审、再审案件)、仲裁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可按本收费标准规定的上限的5倍收费。
      第十六条办理涉外、涉港、涉澳、涉台的法律事务,按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同类案件的上限的5倍收费或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本所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业务过程中,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为: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按第小时100元至1200元收费,不足1小时但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用。
      办理法律业务需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应分别计算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收费数额。
      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个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计算律师的工作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时间的具体计算和收费的具体标准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自然人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应按下列标准收费:
     (1)担任自然人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或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法律顾问的,收取5000至50000元;
    (2)担任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法律顾问的,收取30000元至80000元;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收取50000元至100000元;
     (3)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的,收取20000元至50000元。
     (4)担任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企业集团、跨国公司或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等法律顾问的,应在100000元以上收取费用。
按前款各项收费底限收取法律顾问费的,顾问单位所发生的需要诉讼或仲裁的案件,本所应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另行收取代理费,但可以酌情减收。
      律师可以担任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的专项事务的法律顾问,应根据专项事务的难易程度,收取30000元以上的法律顾问费。
     第十九条办理公司上市法律业务、商务谈判、企业(项目)并购重组和项目融资等非诉讼业务的,由本所与办理业务的委托人参照法律顾问业务协商收取律师费用。
      第二十条律师在办理民事、行政、刑事、仲裁或非诉讼案件时,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材料费、邮寄费和打字复印费等合理费用。
律师跨行政区域办理民事、行政、刑事、仲裁或非诉讼案件,所发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主动要求律师跨区域办案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实行一次性支付、并包干使用的,上述费用的总额应在代理费、辩护费的15%以下收取。
      律师办案过程中所涉及的诉讼(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与法院及相关行政机关收费相关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刑事辩护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涉及社会稳定的集团诉讼案件外,本所律师可以为委托人实行风险代理。
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费用约定按胜诉标的20%以下收取的,委托人应先向本所支付5000元以上的基本律师费。全部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费用应在胜诉标的20%-30%范围内收取。
      委托人对无标的额的诉讼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风险代理费用不得低于20000元。
       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代理期限应至该代理案件执行终止时结束;但当事在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后至该代理案件执行终结前,委托人解除合同或更换代理人的,本所应按风险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比例收费。
      第二十二条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委托人可以向本所先行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依照代理合同的约定于案件结束时退还委托人或充抵代理费用。
       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委托人不能提供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可以向本所提供一名以上的风险代理合同履行的担保人,担保人应对代理合同所载明的委托人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的、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可以酌情减收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收费标准,以委托人聘请一名律师为准,委托人同时在本所聘请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以分别办理委托律师的手续为准),本所可以按聘请律师的人数分别计件或计时收费。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本收费标准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收费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