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流动和年度考核费用管理规定(草案)

发布时间:2012-07-14浏览次数:

( 2007年5月20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2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30日,第11次合伙人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执业考核费用的管理,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业考核费用包括申请执业的人员首次交纳的申请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交纳的考核费用、会员会费和律师互助基金。
第三条本所培养的实习律师符合申请执业条件,首次申请在本所执业的的,其执业所需的申请费用由本所承担。
非本所培养的实习律师,其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包括硕士)或虽具有本科学历,但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建造(价)师、中级以上医师、法医师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首次执业要求在本所申请为专职律师的,其所需的申请费用,由本所承担。
具有本科学历的非本所培养的实习律师和前款规定的人员首次执业要求在本所申请为兼职律师的,其所需的申请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条在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包括合伙人,下同)和兼职律师完成本所上年度下达的基本业务创收任务的,其执业年度费用由本所承担。
在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不能完成本所上年度下达的基本业务创收任务的,该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五条已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要求转入本所执业的,其转入本所当年所需的执业年度考核费用由本所承担。
已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兼职律师,要求转入本所执业的,其转入本所当年所需的执业年度考核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在本所的执业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一个执业年度。
首次在本所的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其执业期限不满六个月而需要进行执业年度考核的,其执业年度考核费用由本所承担;  
首次在本所的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不满一个执业年度而要求转出本所的,其应向本所交纳转所当年度的执业考核费用。
第七条转入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其在本所执业期限在一个执业考核年度以下(包括一个执业考核费用年度)的,又要求转往他所执业的,其申请转所时业务创收达不到本所下达的年度业务创收任务的,其应向本所补交其转入本所时本所为其支付的执业年度考核费用。
第八条本所实行责任制的专职律师,其执业年度考核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但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本所律师虽完成了本所下达的业务创收任务,但因执业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其应交纳的律师互助基金由其本人承担。
本所律师虽完成了本所下达的业务创收任务,但因执业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其应交纳的执业年度考核费用和律师互助基金均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条依法本规定需要自行承担律师执业考核费用的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应在本所组织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之前向本所交纳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费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一款的规定,在本所执业不满一个执业考核年度,中途私自转所执业或未办理转所手续在其他所执业的律师,本所不予办理转所手续。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要求转往其他所执业的律师拒绝补交本所为其支付的执业年度考核费用的,本所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三条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要求转入其他所执业的,应办理与本所的财务物品清结手续、案件卷宗移交手续及在办案件的妥善处理手续;未完全办理财务物品清结、案件卷宗移交或在办案件妥善处理手续的,本所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四条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因被招录公务员或专职从事律师以外的工作而停止执业的,应办理与本所的财务物品清结、案件卷宗移交及在办案件的移交手续;未完全办理财务物品清结、案件卷宗移交或在办案件移交手续的,本所不接待相关部门对该律师的政审和考核,也不出具相关的政审意见。
第十五条违反本所规定,已被本所决定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应依据本所的相关管理制度办理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本所实习律师实习考核所发生的费用,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6月1日本所颁布的《律师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