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学术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17浏览次数:

 

(2007年7月28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3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19日,第26次合伙人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弘扬本所律师的学术气氛,支持和鼓励律师开展学术活动,提高律师执业理论水平,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外部形象,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律师均有权利和义务开展学术研究。

每位执业律师每一注册年度至少应向本所提交一篇学术论文其他法学类文字作品其他法学类文字作品的字数应在1200字以上。

律师提交学术论文或其他法学类文字作品的时间截止于每一注册年度的12月31日。

律师的学术论文或其他法学类文字作品应提交电子版,由本所的行政事务管理人员收取,并进行登记。

第三条 律师提交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下列要求:

(一)内容应是对立法、司法中存在的法律缺陷进行的研究或是对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的研究;

(二)内容禁止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

(三)内容应具有新颖性、理论性和可读性;

(四)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

第四条 本所设立学术研究小组,学术研究小组由合伙人会议从本所全体律师中推选三名律师组成,并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

学术论文标准的认定由学术研究小组根据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 本所的行政事务管理人员收到律师所提交的学术论文或其他法学类文字作品后三日内,将该学术论文的电子版分别发送给学术研究小组成员进行审查。

学术研究小组应在收到需要认定的学术论文后30日内集体做出是否符合学术标准的认定。学术研究小组的负责人应在作出认定结论后7日内将认定结果报送给本所主任。

第六条 律师提交的学术论文,由律师事务所推荐发表,被推荐发表的论文的著作权及所得报酬由论文的作者本人享有。

本所律师自行发表的论文和其他法学类文字作品应注明本所的名称,并应向本所提交已发表作品的复制件和电子文档。

本制度所称发表的报纸、刊物是指在有国内统一书号和统一刊号的书籍和报刊,包括本省内未取得统一刊号的《安徽律师》、《安徽法学》和《安徽法治》刊物。

第七条 学术论文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2款、第3款规定,经本所推荐发表或律师自行发表的,该律师除取得论文使用单位的稿酬等奖励外,本所应对该律师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在国家级报纸、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作品,本所对每篇论文的作者奖励人民币壹仟元;

(2)在省级报纸、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作品,本所对每篇论文的作者奖励人民币陆佰元。

(3)被评为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论文作品,本所对每篇获奖作品奖励人民币壹仟捌佰元、壹仟伍佰元和壹仟贰佰元。

(4)被评为省、市级(包括省市律师协会的论文评比)三等奖以上的论文作品,本所对每篇获奖作品分别奖励人民币壹仟元、捌佰元和陆佰元。

第八条 学术论文以外的其他法学类文字作品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2款、第3款规定,被公开发表,其字数在1200字以上的,本所也应予以奖励。

在国家级报纸、刊物上发表的作品,本所对每篇作品的作者奖励人民币伍佰元;在省级报纸、刊物上发表的作品,本所对每篇作品的作者奖励人民币叁佰元。

   第九条 本所律师自行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法学类文字作品需要奖励的,发表人应直接将所发表的作品复印件及登载发表作品的报刊、书籍等原件直接交本所主任或主任指定的负责人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以本所管理文件的方式决定奖励。

本所推荐发表的作品的奖励,由本所主任直接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以本所管理文件的方式决定奖励。

第十条 本所实习律师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他法学类文字作品需要奖励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本所行政、财务工作人员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与其工作领域相关的文字作品需要奖励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所根据律师所发表的论文数量,适时编写《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论文集》。

本所编辑的论文集在全所律师之间及同业之间进行业务交流,不公开销售。

对收入论文集的作品,本所不再给付稿酬。

第十二条 本所律师不能按时提交学术论文或其他法学类文字作品的,应处以300元的罚款并在本所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律师的罚款处罚由本所主任决定,以本所名义书面做出,并在所内进行公布

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律师,应在处罚决定公布后五日内主动向本所财务部交纳罚款;逾期交纳的,本所财务人员可以直接从被处罚人工资或收入提成中扣取。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