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借款制度

发布时间:2014-08-29浏览次数:

 

 

(2007年7月28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第3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19日,第26次合伙人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方便本所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本着本所闲置资金安全增值的原则,根据《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章程》第十二条第(四)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因工作、生活、学习、医疗、购买办公设施和办公用交通工具,因资金不足,需临时借用周转资金的,可以向本所借款。

第三条  高级合伙人向本所借款的应在其申请借款时核准的创收余额的范围内借款,因生活困难或医疗疾病急需资金的,可在超出借款时所核准的余额的5000元内借款。

一般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向本所借款的,应按借款申请时所核准的创收余额的50%范围内借款,因生活困难或医疗疾病急需资金的,可在借款申请时核准的创收余额的80%范围内借款。

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向本所借款的,应按其月工资标准确定在二个月工资额的范围内借款,因生活困难或医疗疾病急需资金的,可在三个月工资标准范围内确定借款数额。

第四条  本所为高级合伙人垫付的当月摊销费用、税费、保险费用、档案代管费用、业务投诉处罚费和赔偿款等费用,时间超过30天的应视为该合伙人的借款。

本所为一般合伙人、聘用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垫付的保险费用、档案代管费用、税费、业务投诉处罚费用和赔偿款等费用,时间超过30天的应视为该聘用律师或工作人员的借款。

第五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开据的收入发票,超过六个月不能收回该当事人欠款的,应按该律师的借款处理;所开据的应收款发票应于六个月届满后及时作已收款入账。

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收入发票,本所原则上不作退费处理。

第六条  本所会计在发放工资时应平衡借款人的工资和创收余额的比例,发现该借款律师创收余额小于借数额时,应书面向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和本所主任进行报告。

第七条  本所高级合伙人借款的期限为六个月,一般合伙人、聘用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借款期限为三个月。

第八条  本所工作人员借款应支付借款的利息,期限内的借款按日承担万分之二的利息

超过前款规定的借款期限及跨本所财务年度的借款(包括本所已开具的,且未能在财务年度终结前收回费用收入发票),应按日承担万分之三的利息。

借款利息由借款人在归还借款本金时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

借款利息的收入为本所高级合伙人的共同收入,并全额转为本所的爱心基金

第九条  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的,其在归还原借款后再申请借款的,本所主任可以对其再次借款的申请不应批准。

第十条  财务人员发现借款安全隐患隐瞒不报,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反借款数额的范围而核准借款,致使借款无法收回的,借款的审核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财务审核人员进行借款审核而擅自批准借款人借款,致使借款无法收回,批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